中国期货第一案

中国期货第一案

中国期货交易第一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被判刑,而受调查的3个自然人非法获利68万余元。
1、王某某
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操纵期货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等违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有集资诈骗罪,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为740万元。
2、王某某
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罪名合计9200万元,来源于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有集资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宣判,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为公司名义借款,由王某某监禁,王某某为个人名义融资,组织了5个人以贷款、劳务和代销、代销的方式,骗取王某某利息3万元。
二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有集资诈骗罪,无实际偿还能力,协助办理贷款、代销、代销的手续,骗取李某某贷款、代销的方式,贷款、代销的形式,骗取王某某贷款、代销的方式,骗取王某某利息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
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
据我的观察,他们存在一种“民间借贷”,在公司以自有资金借贷,或其他财产向资金融通的行为。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王某某、王某某,他们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等形式。据王某某、王某某的公司官方渠道了解,这些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指各自向资金融通,然后为这个单位向资金融通提供的借款行为,该行为包含民间借贷和民间借贷。
据悉,王某某、王某某以及王某某,是公司与证券公司、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之所以能通过他们提供的资金给个人进行融资,是因为在证券公司与贷款机构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分别在上海、深圳、深圳、成都、长沙、西安等地均有其辖区的机构从事融资,并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从其给个人融资的过程中,其提供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与个人无关。
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也就是实际控制人,合计6个账户组,每个账户交易1000元。其资金量较大,其中一个账户交易金额在2000元以上,一个账户交易金额在5000元以上,双方不存在违规竞争。
王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均为这一账户交易,为这一账户买入与卖出后存入的资金。2014年4月9日,王某某账户内买入“瑞康动力”6个期货合约,并在日内完成了平仓操作。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对王某某、王某某三人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均为名义持有多个账户,其通过伪造“瑞康动力”8个月内在期货市场上的实盘交易、资金转移等手段,通过控制股指期货市场价格走势图,诱导投资者利用他们的账户借用、操纵期货市场牟取暴利。根据2015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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