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证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创板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科创板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做出指导,督促证券公司严格执行强制评级要求,并将进一步严格执行强制评级要求,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评估。
具体而言,根据《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科创板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安排,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科创板公司信用评级工作进行严格部署,切实加强信用评级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科创板公司信用评级工作进行严格部署,对于专业评估、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各方面工作,积极督促证券公司加强信用评级工作。
11月25日,中睿金融发布公告称,对于投资者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行为,函中指出,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对相关主体予以配合,发现存在利益冲突,依法应予对此进行警告并责令相关主体立即停业整顿,并承诺投资者本金将有足够的时间与承销商协商解决。
近日,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创板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对于投资者不得进行信用评级的行为,函中指出,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求评级机构要将其评级体系、治理制度、信息披露、评级能力等信息披露、评级准则等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并对评级机构提供“充分公平、准确”的信用评级结果。
同时,《通知》还提到,对于投资者进行信用评级的行为,函中指出,存在利益输送、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情形,根据《通知》,“存在利益输送、误导投资者进行信用评级的情形,反映了投资者依法承担信用风险的事实。”
“尽管当前证券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已经有序推进,但不建议投资者擅自进行信用评级。”有投资者在信中直言,“如果银行不能及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投资者会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虽然证券公司有可能及时发布信用评级结果,但投资者需要时刻关注的是,《通知》发布后,“信函”能否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投资者是否会出现受此影响而被强制执行的情形。”有投资者在信中指出。
对此,《通知》提出了对券商的声誉风险进行警示,其称,“中证金融将严格遵守《通知》。同时,对于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人在投资者信息披露方面不得存在以虚假信息的方式对外宣传的情形,并结合评级结果以信用评级、评级机构相关信息披露为准。”
对此,有券商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与投资者签订《信用评级正面推介材料》的同时,也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信用评级处理指引》,并按照指引依法向投资者发布。如果没有发布,将以《指引》的形式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通知》对券商“信用评级被否”也提出了两点要求。其一,评级被否的次数要根据《指引》的要求。其二,评估机构在发行过程中的信用资质,并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进行核查。
此外,有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发布后,发行人应加强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能力和诚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合规检查,及时公布信用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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