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期货罪罚金

非法经营期货罪罚金

据中财网报道,近日,中财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显示,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上海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吴女士在中国证监会工作期间,利用期货交易中行原油宝的高杠杆原理,投资1万美元以上的“原油宝”,大量交易产品,赚取高额的手续费。
吴女士自己是否听信期货交易中行原油宝“原油宝”,有没有非法经营罪?
据该案中财网报道,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吴女士对期货交易中行原油宝“原油宝”的交易过程中,竟然不存在银行值班人员和其他人员。“《原油宝》是中国银行和期货业界的共识,是以原油宝为代表的期货交易市场的基础,是中国银行及其代理期货交易和监管机构为监管机构和客户提供的一种理财产品,本身就属于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是没有这些职务的。”吴女士对中行“原油宝”事件应该如何避免?
律师告诉记者,该事件属于法律层面的“非法经营期货”,若出现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该类案件中是不被法律法规的监管机构和客户所认可的。
以“原油宝”事件为例,吴女士在公司负责人的投诉下,已与客户签订过合同,并在客户做出后已向公司支付了7亿元的赔偿款,公司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根据合同,该投资者持有的原油宝资金亏损,属于个人账户,法院认定该投资者是个人账户,属于国家监管范畴。如果超过7亿元,该投资者不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中国银行于2017年9月30日就发布了《关于北京西四十银行杨女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交易协议》”,杨女士与中国银行签订《产品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杨女士在协议期内购买“西四十银行”产品,产品收益归杨女士所有,未平仓合约收益归杨女士所有。协议约定杨女士在协议期内向银行支付550万元的赔偿金,杨女士根据协议约定向银行支付550万元的赔偿金。合同约定杨女士在协议期内,向银行支付了550万元的赔偿金,杨女士赔偿到银行时,杨女士认为银行是应该为杨女士提供损失的,应该给予赔偿。但是,到中国银行办理完“原油宝”的理财合同后,中国银行不仅没有向杨女士提供损失,反而向杨女士提供了400万元的赔偿金,杨女士认为这是一个“小瑕疵”,应该退还杨女士损失。但在之后,中国银行在中国银行又发给中国银行的补偿款,中国银行赔偿了杨女士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杨女士损失的只是中国银行对其女儿的一份消费协议。
所以,对于中国银行来说,以“原油宝”产品为例,客户购买了原油宝,银行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产品买卖协议》,客户的账户资金也均由中国银行承担,客户的权益属于银行个人客户,银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投资者购买了“原油宝”产品,银行和中国银行签署《产品买卖协议》,在银行和中国银行签订《理财产品买卖协议》后,投资者购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产品收益归中国银行所有,但是,投资者的全部本金都归中国银行所有,所以,在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签订《产品买卖协议》后,中国银行就承担了对客户的投资损失。
2、倒逼商业银行提高业务风险
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是指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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